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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通報典型違規案例,鋼筋工程、塔式起重設備成重災
違法發包、違法分包,也是查處的重點。
通報的11起質量安全違法違規典型案例中,全部涉及到鋼筋施工不規範操作,和塔式起重設備操作。
另外,通報建築市場違法違規典型案例8件,全部涉及“違法發包或分包”。
其中,建設單位違法發包案件3起,施工單位違法分包案件4起。
因項目經理履職不到位(項目實際負責人與招標文件不符),被通報2起。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被通報1起。
那麽,這些被通報企業在哪裏出了問題?
鋼筋工程
1、不按設計要求施工:
1)梁柱節點和部分柱的箍筋間距不符合設計要求
2)拉結筋未按設計要求通長設置
3)柱主筋數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4)框架梁縱向受力鋼筋未按設計要求施工
5)鋼筋型號不符合設計要求
6)樓梯下部主筋數量不足
7)樓梯平台梁箍筋用光圓鋼筋替換螺紋鋼筋,不符合規範要求
8)箍筋彎鉤角度不足
9)懸挑板缺少上部負彎矩筋
2、未提供鋼筋進場檢驗記錄和複試報告
3、基礎中鋼筋焊接無複試報告
4、鋼筋加工區設備外殼直接做保護接地,不符合規範要求
5、鋼筋氣壓焊接頭未進行工藝試驗
塔式起重設備
1、與建築物安全距離不符合規範要求
2、塔身標準節混用,部分標準節無頂升橫梁防脫功能
3、直立梯安裝不符合規範要求
4、附著架撐杆與建築物連接不符合規範要求
5、起升高度限位器、起重力矩限製器失效
6、回轉限位器、起重力矩限製器失效,主卷揚鋼絲繩防脫槽裝置缺失
7、重量限製器、幅度限位器功能失效
8、標準節連接螺栓鬆動
9、塔式起重機平衡重未安裝到規定位置
10、回轉範圍內存在高壓線路,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11、附著杆超長使用,設計計算書存在錯誤。
腳手架
1、連牆件數量不足
2、腳手架立杆有缺失,主節點處缺少橫杆
其他原因
1、模板支架掃地杆、縱橫向水平杆、頂部水平拉杆缺失
2、施工現場配電係統未采用TN-S係統
3、樓板底部存在多處裂縫
4、地基換填後承載力檢測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
5、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沉降觀測
6、懸挑式物料鋼平台未設置荷載限定標牌
7、鋼絲繩設置不符合規範要求
附:文件全文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2016年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的通報(三)
建質函[2016]21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2016年9月,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督查組對部分省(區、市)工程質量安全和建築市場情況進行了執法檢查,現將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質量安全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案例一:天津市武清區建築工程總公司施工的天津市武清區第二人民醫院遷址新建工程(住院樓),項目經理李新紅;建設單位為天津市武清區國有資產經營投資公司,項目負責人肖力;監理單位為天津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於誌敏。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部分梁柱節點和部分柱的箍筋間距不符合設計要求;二是部分拉結筋未按設計要求通長設置;三是腳手架局部連牆件數量不足,不符合規範要求;四是部分塔式起重機與建築物安全距離不符合規範要求。
案例二:北京博大經開建設有限公司施工的北京市亦莊開發區G1R1地塊5號樓工程,項目經理吳雙;建設單位為北京經開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於春權;監理單位為北京偉澤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賀成林。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部分柱主筋數量不符合設計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機塔身標準節混用,部分塔式起重機標準節無頂升橫梁防脫功能,不符合規範要求。
案例三:內蒙古第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毫沁營棚戶區集中回遷小區2號樓工程,項目經理史建軍;建設單位為呼和浩特保障性住房發展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項目負責人趙航;監理單位為內蒙古宏夏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全麗萍。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部分框架梁縱向受力鋼筋未按設計要求施工;二是懸挑式物料鋼平台未設置荷載限定標牌,鋼絲繩設置不符合規範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機直立梯安裝不符合規範要求。
案例四:海城市勝明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遼寧省鞍山市海城市玉皇山老海高地塊棚戶區改造項目A10號樓工程,項目經理崔靜;建設單位為海城市金財土地房屋投資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李生奇;監理單位為海城市工程建設監理處,項目總監劉輝。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部分樓板底部存在多處裂縫;二是部分腳手架立杆有缺失,主節點處缺少橫杆,不符合規範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機附著架撐杆與建築物連接不符合規範要求。
案例五:海倫市恒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龍江省海倫市第九中學教育樓工程,項目經理王海彬;建設單位為海倫市教育局,項目負責人李青;監理單位為海倫市力達工程谘詢服務有限公司,項目總監馬貴生。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塔式起重機起升高度限位器、起重力矩限製器失效,不符合規範要求;二是鋼筋堆場部分鋼筋型號不符合設計要求,且無進場驗收複試記錄。
案例六:黑龍江宏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龍江省海倫市中醫院工程,項目經理王希東;建設單位為海倫市中醫醫院,項目負責人王久陽;監理單位為綏化市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徐達。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塔式起重機回轉限位器、起重力矩限製器失效,主卷揚鋼絲繩防脫槽裝置缺失,不符合規範要求;二是基礎中部分鋼筋焊接無複試報告。
案例七:吉林市安宇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施工的吉林省吉林市永吉縣經濟開發區中心小學校工程,項目經理孟晨朔;建設單位為永吉縣經濟開發區中心小學校,項目負責人李景有;監理單位為吉林弘建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尹玉中。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部分柱鋼筋未按設計要求施工;二是部分樓梯下部主筋數量不足,不符合設計要求;三是部分樓梯平台梁箍筋用光圓鋼筋替換螺紋鋼筋,不符合規範要求。
案例八:視通建設有限公司施工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海源縣回族花兒藝術傳承培訓中心工程,項目經理高喜成;建設單位為海原縣文化旅遊廣電局,項目負責人馬啟峰;監理單位為河南建基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王再興。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獨立基礎使用的部分鋼筋未提供進場檢驗記錄和複試報告;二是地基換填後承載力檢測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三是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沉降觀測;四是塔式起重機重量限製器、回轉限位器、滑輪的鋼絲繩防脫裝置功能失效,部分標準節連接螺栓鬆動,不符合規範要求。
案例九:金昌市隆凱建築安裝有限公司施工的甘肅省金昌市永昌縣同人商貿影視城工程,項目經理李玉龍;建設單位為永昌縣萬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陳希天;監理單位為金昌恒業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袁強。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一層新增懸挑板無設計變更,局部缺少上部負彎矩筋;二是部分框架柱漏放單支箍筋,箍筋彎鉤角度不足,不符合規範要求;三是部分模板支架掃地杆、縱橫向水平杆、頂部水平拉杆缺失,不符合規範要求;四是施工現場配電係統未采用TN-S係統,鋼筋加工區設備外殼直接做保護接地,不符合規範要求;五是塔式起重機回轉限位器、幅度限位器功能失效,鋼絲繩端頭達到報廢標準,部分標準節連接螺栓鬆動,不符合規範要求。
案例十:寧夏煤炭基本建設有限公司施工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烏東礦區異地安置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6號樓工程,項目經理方立軍;建設單位為神華新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項目負責人董新龍;監理單位為河南宏業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杜小燕。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是鋼筋氣壓焊接頭未進行工藝試驗即開始施焊,不符合規範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機平衡重未安裝到規定位置,不符合規範要求。
案例十一:青海省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西寧市第二人民醫院兒童診療中心工程,項目經理李發海;建設單位為西寧市第二人民醫院,項目負責人麻承德;監理單位為青海國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董海萍。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塔式起重機回轉範圍內存在高壓線路,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塔式起重機附著杆超長使用,設計計算書存在錯誤。
二、建築市場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第五建築工程公司施工的天津市潤合佳園住宅小區9號樓工程,項目經理呂建星;建設單位為天津農墾中南置業投資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王立;監理單位為天津市環外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方廣軍。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行為,將工程的鋼材款、項目管理人員工資等,交由勞務分包企業天津恒德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非項目部管理人員程海超、王玉來、劉東樂、程樹軍等四人簽批財務報銷憑證。
案例二:南通一建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的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萬錦·領秀1-7號樓、S3商業樓工程,項目經理季曉進;建設單位為呼和浩特市鵬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趙樂;監理單位為內蒙古居泰監理谘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雲慧芳。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建設單位存在違法發包行為,將樁基工程發包給不具有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內蒙古工大岩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行為,將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廣西建工集團建築機械製造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廣西建工集團建築機械製造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存在掛靠行為,未提供現場負責人勞動合同、社保證明、工資發放單。
案例三:遼寧鴻潤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遼寧省鞍山市半島國際二期D區(22號樓)工程,項目經理趙祥龍;建設單位為海城市中恒置業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張小紅;監理單位為海城市工程建設監理處,項目總監李萬生。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建設單位存在違法發包行為,將樁基工程施工直接發包給鞍山沃原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案例四:海倫市恒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龍江省海倫市第九中學工程,項目經理王海彬;建設單位為海倫市教育局,項目負責人李青;監理單位為海倫市力達工程谘詢服務有限公司,項目總監馬貴生。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建設單位存在違法發包行為,在未招標的情況下先行確定施工單位,且將起重設備安裝工程直接發包給綏化市吉達建築起重機安拆有限公司;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王海彬履職不到位,實際項目負責人劉國權非本單位人員。
案例五:黑龍江宏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龍江省海倫市中醫院工程,項目經理王希東;建設單位為海倫市中醫院,項目負責人王久陽;監理單位為綏化市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徐達。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王希東、安全員國成履職不到位,實際項目負責人徐成禮、項目管理人員吳占君非本單位人員。
案例六:甘肅宏達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施工的甘肅省金昌市甘肅農墾賓館有限公司三星級商務賓館工程,項目經理麻宗科;建設單位為甘肅農墾賓館有限責任公司,項目負責人劉子智;監理單位為蘭州交大工程谘詢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總監杜亞恒。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行為,將防水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關資質的皋蘭縣天禹防水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案例七:寧夏煤炭基本建設有限公司施工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烏東礦區異地安置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6號樓工程,項目經理方立軍;建設單位為神華新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項目負責人董新龍;監理單位為河南宏業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杜小燕。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建設單位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行為,其在與勞務分包單位石嘴山市信實勞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中包含計取周轉材料、塔吊、施工電梯相關條款,且升降機租賃合同由勞務方陳鐵球代總承包單位簽訂。
案例八:青海省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西寧市第二人民醫院兒童診療中心工程,項目經理李發海;建設單位為西寧市第二人民醫院,項目負責人麻承德;監理單位為青海國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董海萍。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行為,將塔吊安裝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10月8日